2007年11月20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三版: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再审调解难
泽军 文祥

  民事审判监督案件与一审、二审案件不同,当事人一般历经多次诉讼,积怨较深,这就给调解工作增加了难度。宁波市江东区法院审判监督庭采取“三化”方针确保调解效果达到最大化:一是全程化,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审查处理的全过程之中。二是平衡化,在和解、调解工作中,努力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,通过行使释明权,使当事人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,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。三是合法化,即认真审查把好真实、法律关,避免当事人利用调解违反法律规定,损害国家、集体、第三人的利益。“三化”调解法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,促进了司法和谐。       (泽军  文祥)